郑功成:国家进入政企社共同支撑的新时代(3)

2014-01-24 15:41   新浪公益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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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功成:政府在慈善事业中的角色从管理者、领导者变成了支持者、监督者、参与者。社会组织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将真正成为不可或缺的一方,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国公益慈善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中央已明确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慈善事业法》

中慈联:针对中国慈善立法的现状,您认为应该如何完善?

郑功成:慈善事业建立在社会捐献基础之上,是用公众的资源做公益的事情,如果没有良好的法治环境,必然在现实中被扭曲,并衍生出诸多社会问题。在中国社会建设任务繁重、社会治理急切需要大力发展慈善公益型社会组织的背景下,加快慈善事业的立法步伐,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从中国的现实出发,慈善事业立法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立法基础。例如,国家立法机关通过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颁布的相关法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章等已经为慈善事业专门立法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一些地方立法机关也已经率先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慈善事业法规,如江苏、湖南等地均制定了慈善事业地方性法规。可见,中国的慈善事业立法已经起步,目前需要努力的就是加快推进慈善事业的专门立法,同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一,必须制定专门的慈善事业法,立法中应突出慈善机构。慈善机构是慈善事业的主体,确立其独立的法人地位,明确其性质和运行规则,有助于慈善事业的独立发展。在如今国家立法滞后的情况下,地方立法可以先行,通过地方性法规规范慈善机构的运行,既有利于当地慈善事业的发展,又可为国家慈善事业法制定提供参考。

第二,取消慈善机构需要有主管单位的明确规定,否则,难以维护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也难以让慈善机构在自律的条件下良性发展。没有大量自立、自治、自强的慈善机构,就不可能有发达的慈善事业。

第三,确立完善的、统一的财税制度。一方面,真正让企业、个人等向慈善机构捐赠享受税前扣除的待遇成为全国统一的政策,让慈善机构合法提取运行成本,使社会参与慈善的环境得到改善。另一方面,基于国家财力持续大幅度增长和中国慈善机构当前承担的事物实际上大多是需要政府承担的社会救助职责,国家财政也应当对慈善事业有实质性的支持。此外,借鉴国际惯例,允许慈善机构从善款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运行经费,亦是慈善机构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慈善机构发展慈善事业的激励机制。

第四,调整政府和慈善机构的关系。政府是规制者,提供运行的依据和标准;政府是监督者,监督慈善机构是否依法运行,从而保持它的良性运转;政府是支持者,支持包括对慈善机构采取的优惠政策,对在慈善事业中有贡献的人或机构的褒奖。另外,在中国慈善事业没有发展成熟的条件下,政府还扮演着协调者的角色,保障慈善事业稳定有序发展。

第五,强化处罚机制,对慈善事业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加处罚,特别是防止企业、个人或社会团体借慈善之名行逃税之实。慈善立法还应该禁止无序的慈善活动,即并非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募捐或举办慈善活动,它必须纳入正常有序的慈善活动并通过合法的慈善机构来进行。

可以告诉大家的是,《慈善事业法》不仅已经列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而且中央已经明确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牵头组织起草。它相对于过去由民政部门起草并需要经过众多部门协调及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常务会议等许多环节的繁琐程序而言,显然要简单一些,从而也可以期望立法进程会加快。当一部专门的《慈善事业法》制定之时,便可以视为中国慈善事业可以获得大发展、持续发展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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