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制”破解留守儿童保护难题

赵万山 2016-04-15 10:46   兰州日报 投搞 打印 收藏

0

从即日起至4月18日,甘肃省民政厅公开征求对《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

从即日起至4月18日,甘肃省民政厅公开征求对《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征求意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可向省民政厅政策法规处反馈意见、建议。邮寄信函至:兰州市城关区南昌路1718号,甘肃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邮政编码:730030;发送电子邮件至:542733349@qq.com。

《意见(征求意见稿)》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外出务工人员要尽量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或夫妻一方留家照料,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建立强制报告机制。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负有强制报告责任的单位和人员未履行报告义务的,其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严肃追责。

《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对于监护人将农村留守儿童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状态导致其面临危险且经教育不改的,或者拒不履行监护职责六个月以上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生活无着的,或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农村留守儿童导致其身心健康严重受损的,其近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县级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要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意见(征求意见稿)》强化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属地责任。县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控辍保学部门协调机制,督促监护人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农村留守儿童摸底排查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摸底排查并及时接收汇总摸底排查信息,建立一人一档、翔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实行季度更新、动态管理,为制定完善关爱保护政策措施,加强资源整合和精准施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村(居)民委员会要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建立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季度和年度报告制度。

《意见(征求意见稿)》强化教育部门和学校关爱保护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中小学校要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强化班主任的管理监督责任,班主任至少每个月要通过与留守儿童监护人电话联系、家庭走访、家长会等方式,及时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生活状况和思想动态,帮助监护人提升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


  • 微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