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融入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应该如何做?

2014-11-18 09:35   中国社会报 投搞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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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作为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部门,在学习和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中,如何切实推动社会救助工作法治化进程?本报特别邀请几位地方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处长,结合各自的学习体会,谈谈他们对社会救助法治化的见解。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完善社会救助方面的法律法规。民政作为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主要部门,在学习和贯彻四中全会精神中,如何切实推动社会救助工作法治化进程?本报特别邀请几位地方民政部门的社会救助处长,结合各自的学习体会,谈谈他们对社会救助法治化的见解。

访谈对象

刘国刚(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

张伟(吉林省民政厅副巡视员兼社会救助处处长)

姬升峰(山东省民政厅社会救助处处长)

问题一:社会救助工作目前存在哪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与《决定》提出的法治理念息息相关?

张伟:一是立法工作总体滞后。目前,社会救助工作领域尚没有一部全面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的法律,所依据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级相对较低,开展工作面临协调难、落实难的问题。二是政策制度不够完善。实施社会救助,还存在保障不全面、管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制约了社会救助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三是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还不强。社会救助管理工作相对粗放,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不高,暴露出一些“人情保”“错保”“漏保”等问题,给社会救助的公信力和公平性带来负面影响。

姬升峰:首先,救助制度碎片化问题日益突出。近年来,随着社会救助政策日益丰富,无论在政府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之间,还是民政部门内部各业务司局(处室)之间,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救助职能交叉重叠。如我们常说的低保含金量过高、低保边缘家庭救助缺失、救助和福利边界不清、很多生活补助不计算家庭收入等问题,都需要通过国家立法,对具有救助功能的公共政策和制度进行整合。

其次,基层工作条件迫切需要改善。虽然国家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社会救助的权力,但很多地方由于缺人干事、缺钱办事,导致社会救助对象的实际审批权在村(居)委会干部手中。这些年,社会救助政策不断出台,中央和地方都更注重对社会救助资金的投入,却忽视了工作经费的投入,有的地方民政部门工作力量严重不足,影响了社会救助政策的执行效果。

刘国刚:应当明确规定实施社会救助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获得社会救助也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并受法律保护。同时,还应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的处罚力度,明确处罚针对哪种行为,由哪个部门通过哪种方式进行处罚。

问题二:《决定》的出台将对社会救助工作产生哪些影响?

姬升峰:一是赋予了新使命。《决定》强调“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 完善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这要求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积极作为,加快社会救助立法步伐,推动全国人大早日开展社会救助立法。二是提出了新要求。要求民政干部必须认真学法、真正懂法、用心执法,运用法治思维解决工作难题,借助法治力量推动事业发展。三是指明了新道路。《决定》强调“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要求民政部门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必须强化程序意识和公开意识,按照规定步骤认定审批救助对象,做到政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

张伟:一是新机遇。《决定》把社会救助纳入立法重点领域作出部署安排,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高度重视,为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法治化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性机遇。二是新目标。《决定》提出要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为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法治化提供了新目标、新路径。

刘国刚:《决定》为今后各级政府和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实施社会救助明确了主体责任,要始终坚持依法行政,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严格遵守各项社会救助法律制度,以法治的方式全面推进社会救助工作。

问题三:将法治精神融入社会救助,民政部门应该如何做?

刘国刚: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民政工作,特别是社会救助工作的着力点,从城乡困难群众的救助需求出发,依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政策制度体系,更好地编密织牢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

在健全完善各项救助法规的同时,依法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审核审批、民主评议、信息公示等工作程序,全面建立低保对象认定指标体系,统一对象认定标准。加快推进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最大限度地防止通过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骗取社会救助的现象发生,确保社会救助政策透明、程序公正。

姬升峰:一是加强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和资源整合。一方面,在民政部门内部要重新界定和科学划分各业务部门的救助职能,避免交叉重叠;另一方面,要加快建立综合性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即以低保制度和低保标准为基础,根据不同困难群体的特殊需求,设立多条救助标准,按照“ 差额补助”原则计算救助金额,由财政部门统一发放,整合救助标准、对象、资金,实现救助效益最大化。

二是加大现有社会救助政策落实力度。国家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政策,各地必须落实到位,真正做到“ 应救尽救”“ 应退尽退”“依法救助”。

三是建立健全社会救助责任追究机制。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失职渎职、违规违纪和通过各种手段骗取救助的,要依法问责和查处,切实扭转违规违纪成本过低的局面,重塑社会救助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张伟:一是加快立法步伐。积极协调立法机关,将社会救助立法纳入计划,加快出台相关法律的进程。认真调查研究困难群众救助需求的重点以及开展救助工作面临的困难、存在的问题、需要破解的难题,做好扎实的准备工作。

二是提升依法救助能力。加强教育培训,提升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政策水平。强化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加强监督考核,切实规范工作人员行政行为,推动管理服务公平公正。

三是加强宣传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向社会广泛宣传社会救助政策,增强群众诚实、依法申请救助的意识,营造推进社会救助法治化的良好环境,促进社会救助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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